摘要
欧洲共同体法院最近作出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关于公司设立自由的判决。这项判决必将对欧共体内部公司法的选择产生深远的影响。该法院间接地确认了有争议的"所在地法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适用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而不是受公司成立地国家的法律所支配。目前,欧共体只有部分成员国适用"所在地法规则"。美国的公司法律选择的一般规则,是公司成立地州的法律("内部事务管理法"),而根据不同于美国公司法律选择的"所在地法规则"。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90年第5期43-47,共5页
Glob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