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在某些判例中所作的"自动执行的"与"非自动执行的"条约的区别,与美国宪法中关于"所有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的明确规定显然是不一致的。进行这样的区别,的确可以算得上是一种偏离宪法明文规定的最大胆的尝试。1796年,乔治·华盛顿总统承认:"所有条约(合法批准的条约)……今后都将成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大约在宪法颁布以后的四十年时间里,他的这种主张得到了广泛的认可。然而,在今天,人们已不再认为所有条约都能凭借其本身的效力自动地作为最高的联邦法律而加以执行了。重新揭示宪法制订者在条约的国内法律效力问题上的占主导地位的意向,看看当前的某些区别标准是否符合美国宪法的本来含义,将会是十分有益的。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90年第6期46-51,共6页
Glob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