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下简称"总协定")中,保障条款(safeguard clause)有广狭二义。前者泛指那些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工业和市场的规定,如第6条反倾销的规定,第12条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而限制进口的规定,第18条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新兴工业而限制进口的规定等等。后者,即人们通常所指的保障条款,是第19条"对某种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的规定。本文中的保障条款是指第19条的规定由于第19条是对缔约方总协定义务的免除,故通常也称之为免责条款(escape clause)。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期27-31,共5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