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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若干条文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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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就是说,人民检察院也享有侦查权。该法接着在第73条中说:"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第78条第1款中又继续说:"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我们的疑问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进行勘验、检查,难道也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进行侦查实验也必须经公安局长批准?既然如此,刑事诉讼法第58条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又该怎样理解呢?
作者 王远程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6期72-73,共2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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