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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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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1年6月26日颁布) 第一章公权力机关违法行为的责任第1条 [公权力机关的责任] (1)公权力机关违反对他人承担的公法义务时,公权力机关应依据本法对他人赔偿就此产生的损害。 (2)技术设施发生事故时,如果公权力机关不是通过个人。
作者 朱林 王晓凌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90年第3期71-75,共5页 Glob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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