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跟单信用证受益人(即出口商)与开证银行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开证行的开证行为的基础上,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以开证行应进口商的申请而开立的信用证为依据的。由于信用证在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种不同的类型,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因而有所差异,本文拟根据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及英美法院的若干典型判例,对此分别试作分析。 一。
出处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0年第1期51-54,8,共5页
Journal of Huaqiao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