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指出,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有其社会的、政治的、历史的原因,与西方的“多党制”有着本质的区别.为了更好地完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需有法律保障,需要进行法律调整,即用法律确定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原则和形式等,使其法律化、制度化,使其充分发挥民主政治的功能,为此文章着重提出并论证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行法律调整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七项原则.
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0年第1期13-15,39,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