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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论法的现象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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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的现象的价值本身,包含着对社会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法权表现。法的现象的本体价值,就在于它是对社会主体的自由权利的确认。而社会主体的一定社会自由和权利,总是同一定的社会需要和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研究法的现象的价值属性,不能不联系到社会主体的一定需要和一定的利益要求。在这方面,马克思的思想是很丰富的,值得我们大力开掘。
作者 公丕祥
出处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0年第4期2-8,共7页 Journal of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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