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收取贷款信用保证金,是1989年初以来,内江市一些农村信用社在发放贷款时的规定。全市586个农村信用社中,有368个社实行了这种办法,占62.8%。截止1990年9月,已收取贷款信用保证金229.7万元。对此,各界人士议论颇多,说“收取贷款信用保证金,提高了农民的还贷意识,保证了农业贷款按期回收,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益尝试”者有之;认为“收取贷款信用保证金,违反了《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6期31-33,共3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