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不少人把“弱智”和“智力落后”两个概念混合起来。这样给弱智教育招生、教育和教学等工作带来紊乱和困难。水文拟就“弱智”概念进行一些辨析,井就教于同仁。《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举办特殊学校(班)”。国家教委颁布的“全日制弱智学校(班)教学计划》(征求意见稿)(下简称《计划》)指出:“目前,弱智学校(班)应以招收轻度智力残疾儿童为主,有条件的也可招收少量中度智力残疾儿童进行试验”。笔者认为这里所指“弱智”和“轻度智力残疾”
出处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0年第1期37-39,10,共4页
Journal of Shandong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