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魏律》早已亡失,其内容已不可详考。《晋书·刑法志》记载:魏明帝“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劭”,“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诜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三国志·刘劭传》也说:“明帝即位,(刘劭)出为陈留太守,敦崇教化,百姓称之。征拜骑都尉,与议郎庾嶷、荀诜等定科令,作《新律》十八篇。”又《唐律·名例律》疏议曰:“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魏律》
出处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0年第2期120-123,共4页
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