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作出处理或仲裁后,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作为何种案件、依照何种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问题,一个时期以来,在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下。198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第十四次工作会议上指出,对于这类案件仍以原争议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作为民事或经济纠纷案件,分别由民庭或经济庭受理。虽然全国各级法院也这样执行了,但笔者仍试图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此规定提出不同看法。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4期39-43,共5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