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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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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诉法第61条规定:“对于控告、检举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有管辖权的机关、应当立案……。”该法条很明确:立案的必要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是,各地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种倾象,即把“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理解为“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理解作用于我们查办经济犯罪案件实践。
作者 王余标
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2期72-73,共2页 Modern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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