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颁布了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五四宪法首先规定了戒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的戒严”(第31条第1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第40条)。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没有规定戒严。八二宪法对戒严的原则规定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第67条第20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第80条);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
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2期60-68,共9页
China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