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精神权利”是从英文Moral Rights翻译过来的。而德文中与之相应的词是Urheberpersonlichkeitsrecht,直译应为“作者人格权”。基本沿袭德国版权法的日本版权法中,就使用了“人格权”而未用“精神权利”。在许多方面沿袭日本版权法的我国晚清版权法及后来的台湾版权法中,也沿用了“人格权”。今天,英语国家在讲述版权中的精神权利时,有时也使用Personal Rights(人格权)代替Moral Rights。但这只是在版权法领域内,在人们不致于误解的情况下才正确。因为Personal Rights比Moral Rights的含义要广得多。伯尔尼公约的英文文本及大多数英语国家的版权法中,都仍旧使用Moral Rights。精神权利在版权制度中的实际作用不及经济权利,但它在理论上的复杂性却远远超过了经济权利。本文拟就人们一直在争论着的几个有关精神权利的理论上的问题作些分析。
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3期71-78,共8页
China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