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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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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行政责任的科学含义我国理论界使用行政责任这个概念,一般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行政责任”,即是在行政工作人员违反其义务时,国家从法律上予以制裁;二是“普通的行政责任”,如机关职员都有责任把机关事务办好。显然,这两种情况是从法律责任和道义的角度理解行政责任的,没有表达出行政管理中行政责任的确切含义。在行政管理中,行政责任是义务、任务和服务的统一体。首先,它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应尽的义务。“公职活动是国家官吏的义务和天职”(《马恩全集》第一卷第299页)。在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构、行政机构中的岗位设置、行政管理人员的到位,都是依据按照人民的意志制定的法律进行的。
作者 王西凉
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1990年第2期24-26,共3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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