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行为制度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我国民法学研究的中心环节。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首先是依据民事主体的意志而产生。马克思在谈到商品交换这种最广泛最典型的法律行为时指出:“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
出处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0年第4期74-79,共6页
Journal of Nanchang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