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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刘斌在《法律科学》1989年第五期发表"民刑法上诈欺之比较"一文指出,民事诈欺与刑事诈欺具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如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都是故意,并且希望实现一定的目的或私欲;客观方面都是以虚假的事实欺骗他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方式。但民事诈欺与刑事诈欺具有不同质的规定性。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在量的规定性上也存在差异,并成为区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的客观依据。从一般意义上讲,刑事诈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利益,而且更重要地是侵害了社会利益,妨害了全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刑事诈欺具有重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强烈的反社会性。民事诈欺行为主要侵犯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故其社会危害性较小,诈欺不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性。民事诈欺与刑事诈欺具有不同的特征:
作者 留桑
出处 《法律学习与研究》 CSSCI 1989年第2期16-,8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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