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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优先购买权更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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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甲和某乙分别出资6000元,共同购买了一处房屋,合伙经营饮食业。后因经营不善,二人协商停业经营,将共有房屋租给丙使用,租期3年。一年后,甲因急需现金,欲将自己的共有份额出卖,遂与乙商量,乙表示愿以原价购进。
作者 康为民
出处 《法律学习与研究》 CSSCI 1989年第5期90-9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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