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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渎职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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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渎职罪,古今中外法律上的称谓不尽一致,如有职制罪、公务上之犯罪、职务上的犯罪等说法。它是指具有公务人员身分的人,或利用职务之便、或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实施的犯罪行为。渎职犯罪危害严重,同其作斗争历来为各朝各代的统治阶级所重视,故有"明主治吏不治民"之说。马克思曾经指出:"政府当局的存在,正是通过它的官员、军队。
作者 刘守芬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2期30-34,共5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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