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国内诉讼法学界正在开展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讨论,许多报刊已发表了一些这方面的文章。但这些文章一般都是从整体上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进行论述,一些具体问题尚未涉及。现在看来,有必要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具体程序中的适用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汪文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权力主体地位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我手里的统计数字表明,人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很少,被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庭审判的就更少。究其原因,我认为有四个:①人民检察院过多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提出抗诉,往往会被认为是"配合不力,矛头对内"。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6期59-59,共1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