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般认为,辩证法发展经历了三种基本历史形式:古代朴素辩证法,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唯心辩证法和马主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这种划分不完全符合辩证法发展的历史,没有合理的一贯的划分依据,与辩证法理论的体系结构缺乏内在联系。它导致的最显著认识后果,就是在我们的哲学与哲学史书籍中盛行的,以哲学党性原则作为判别辩证法形式高低的根本标志。我们认为,划分辩证法基本历史形式的主要尺度应该是其内在的依据,即辩证法自身本性和功能的展开和实现程度。按照这个尺度,我们似可理出一条合理的线索,即以下三个依次递进的基本历史形式:感性辩证法——知性辩证法——理性辩证法。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3期12-17,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