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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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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企业股,笔者基本赞成不宜设置的观点。首先,在推行股份制中,国有企业作为经营权主体,一个法人,只是所有权主体实现所有权收益与企业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中介,本身没有任何财产,也不能取得任何收益。从法学角度来看,所有权与经营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作者 傅冠强
出处 《经济纵横》 北大核心 1989年第5期12-13,共2页 Economic Review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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