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被告人检举,在证据性质上归属于被告人口供还是归属于证人证言,是证据理论中颇有争议的问题。证据理论上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被告人检举在证据上属于口供之列。如近年来出版、发表的不少著作、教材、论文都普遍认为被告人口供的内容包括被告人检举在内。但在具体表述上则有所不同。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①口供包括三方面内容:(一)供述;(二)辩解;(三)“检举他人犯罪的陈述”。②口供包括两方面内容:(一)供述;(二)辩解。而在供述中又包括了“检举他人”。③口供包括“检举同案的被告人”。④口供包括“揭露本案其他共犯犯罪事实的陈述。”⑤口供包括“
出处
《现代法学》
1988年第4期60-62,共3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