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封建专制社会条件下,皇帝掌握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力,一手囊括了立法、行政、司法权。皇帝在司法中的最高权力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是中国古代政治与法律研究中的重要课题,本文限于篇幅,以明代为标本作粗略的分析研究。明代皇帝的最高司法权既在法律中予以规定,也体现在司法惯例和司法实际中,下面逐一加以论述。 1.重案的最终裁决权明代的司法管辖按照案件的轻重和罪犯的身份,分别有所隶属,前者称为案件管辖,后者称为身份管辖。
出处
《现代法学》
1988年第5期45-49,共5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