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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应当享有走私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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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据此,海关并不具有侦查权。但笔者认为,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担负着缉私重任,其地位和职责要求享有并行使走私侦查权。
出处 《现代法学》 1988年第5期59-63,共5页 Modern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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