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互为债权债务而不相互充抵时,尽管清偿的时间顺序可能有先有后,但最终仍可完全受到清偿。而当互为债权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因故破产时,另一方当事人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一方面其债权在破产清算时有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即只能按一定比例部分受偿;而另一方面他对已破产当事人所负债务则必须全额履行,这当然显失公平。正因为这样,破产法有必要为破产债权人设定一项抵销权这样的权利,即在破产清算前,破产债权人可以以其破产债权抵销其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的权利。
出处
《现代法学》
1988年第6期30-31,共2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