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九八八年,深圳人迎来了自己的第一个法制年。法制年,在深圳这个常唱全国改革先声的特区城市,意味着将是一个法制改革之年。果不其然,公、检、法三机关各不示弱,纷纷捧出了自己的改革硕果,而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纠纷调解中心的设立,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冲击波,光明日报、法制日报、羊城晚报等国内报纸纷纷报道,香港、新加坡、美国的报纸也作了客观评价。作者认为,它是改革我国经济诉讼制度的有益尝试,它很可能对我国的经济诉讼制度乃至立法体系产生重大的影响。
出处
《现代法学》
1988年第6期58-60,共3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