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范畴和唯物辩证法范畴的实质,在已出版的哲学教科书中,往往都从他们的客观性方面阐述,有的还把它们列在“客观的规定性”专章中论述,而忽视了它们的主观性方面。在讲授唯物辩证法范畴时,也有类似的现象。笔者认为,仅仅承认范畸和辨证法范畴的客观性,还不就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如果我们不能全面地阐明范畴和唯物辩证法范畴的唯物辩证性质,那末,就不可能有科学的范畴论。本文就这个问题谈谈初浅的看法。
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8年第2期42-47,56,共7页
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