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读上海版《春秋左传集解》(以下简称《集解》)和北京版《春秋左传注》(以下简称《注》),发现昭公十三年传文末数第二节“吴灭州来,令尹子期请伐吴”中的“期”字有疑,当为之作注,而《集解》和《注》皆未注,笔者于此愿有所说明。一、不应是“期”,而应是“旗”。通观昭公十三年和十四年传文,可知此处之“子期”当是“子旗”之误。上观昭公十三年传文,可知子旗即佐楚平王(公子弃疾、蔡公、熊居)乘乱夺取王位之成然(蔓成然、(?)成然),以其佐立之功,楚平王“使子旗为令尹。”
出处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5期75-75,共1页
Journal of Liaoni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