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授犯罪方法是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里规定的一个新的罪名。是对我国刑法立法的重要补充。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对这种犯罪不严厉处罚,就不可能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在当前继续抓紧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活动中,进一步深挖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分子,对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笔者在此就发展着的新形势下,怎样进一步地深入理解,正确适用有关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立法条文,谈几个有关的问题。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1期129-133,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