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明文规定了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时至今日,这个问题不仅禁而未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以至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如何认识当前婚姻关系中的高额“彩礼”的性质,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本文就此作些探讨。 送接“彩礼”,是具有几千年历史的聘娶婚的必经形式,故“彩礼”亦称“聘礼”聘娶婚以财富多寡、门第高低作为结婚的条件,因而,借“彩礼”索取财物,也就成为包办、买卖婚姻的附产品。今天。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2期141-143,共3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