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时效的法律冲突的产生时效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限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是一种十分古老的法律制度。人们一般地认为,较完整的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但是时效制度在罗马法上并不是统一的制度,而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个制度。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权利取得的原因。如某人善意占有他人的财产,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就可以取得所有权。因此,它是针对物权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消灭时效又称诉讼时效,是权利消灭的原因。如,某甲借给他人一笔钱,到了约定归还的时间,未被归还,以后又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甲没主张自己的权利去要求乙归还借款,那么甲就丧失了请求归还借款的请求权。因此,消灭时效是针对债权而设立的法律制度。在时改制度中取得时效出现较早,它最早规定于十二铜表法第六表第3条:“占有土地的时效为二年,其他一切物品则为一年。”这也是最古的时效规定,消天时效出现较晚,创立于审判官法。即审判官与之诉权应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过期不得行使,这就是消灭时效。
出处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6期28-29,共2页
Journal of Liaoni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