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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合同无效的探讨——《经济合同法》的修改问题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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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核心是市场新秩序,市场新秩序的重要内容是市场运行合同化。当然,这里的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而不是欠缺有效条件的合同。但是,由于主客观方面的种种原因,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相当数量的欠缺有效条件的合同。对此,《经济合同法》采取的调整方法是令其中一部分合同无效,对其余的欠缺有效条件的合同如何处理,则一直欠缺相应的合同法规范。这极大地妨碍了市场新秩序的建立。有鉴于此,《民法通则》同时确立了民事行为无效和民事行为撤销两项制度。
作者 崔建远
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1989年第5期22-27,共6页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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