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认为,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是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在将来实现了香港、澳门领土的回归和大陆与台湾的统一从而形成了复合法域国家后所产生的。特殊的历史条件使这种区际法律冲突发生在单一制国家内、两种社会制度下、三大法系间和四个差异很大的独立法域之中,加上各地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使得冲突法中作为平等主体出现的、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四个地区间的法律冲突显得异常复杂和独特。由此作者提出,作为过渡,四个地区可首先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然后,在各地区充分协商和协调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将是解决上述区际法律冲突最为可取的方式。同时,也可在某些问题上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或者各地区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避免和消除相应领域的区际法律冲突。至于实现全国法制的最终统一,从根本上消除区际法律冲突.则是特别行政区成立50年以后才应考虑的事情。最后,文章还就将来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所涉及的若干重要制度作了具体设计。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1期117-132,共16页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