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仅就协商对话的法律化问题,提出探讨意见。当党的十三大提出并开始着手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时候,我们面临着两种选择;一是仅仅把这项制度建设成“软性”的社会政治制度,比如象政治协商会议制度,主要依靠政策来调节,协商对话的内容仅供参考,没有法律程序,也无法律约束力。二是把这项制度转化成一种法律制度(通过立法、法律解释和法律实施)。
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1期11-14,共4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