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对于行政法的研究仍有不少理论空白,需要我们认真探讨.本文试就行政法的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作一初步的研究.一、法的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渊源"一词,本义指水流的源泉.法的渊源,借用水源形象来说明之.法的渊源应分为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法的实质渊源是指法的内容、材料究竟从何而来;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构成法的材料通过什么形式表现出来,即法的存在形式.法的渊源应是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的统一.目前法学基础理论中"法的渊源"的概念直接来源于苏联四五十年代的教科书.由于受到法律教条主义、法律形式主义的影响。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1989年第3期87-92,共6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