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仲裁规则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在协议中选择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律。尽管所选择的法律可能具有特定的管辖区域,但他们通常都强调同时适用“一般的法律原则”。这样做有时是由于他们不能对其它法律达成协议,有时则是因为他们相信这样的选择可以保证得出一个中立的结果。然而,无论出于什么原因。由于目前这些原则的内容仍存在许多不明确的因素,因此,即便选择一个中立的场所,其优越性也会因此受到限制。本文试图通过重申在国际商事纠纷中通常使用的、并为专家学者。
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2期79-81,共3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