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法人犯罪巳成为当前经济犯罪的显著特点之一。一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公司”、“商行”、“中心”(多数具有法人资格)的名义,打着改革、搞活经济的旗号,大肆进行经济犯罪和其他犯罪活动。据调查,1987年上半年,某省工商行政机关查处投机倒把大案四百五十三件,其中法人组织作案的就有三百二十七件,占72.2%,88年上半年该省查处投机倒把大案一千零八十五件,其中法人组织作案的六百二十九件,比87年同期增加了91%。某市海关系统1988年查处的八起走私倒卖案件,全是法人组织所为。
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3期55-58,共4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