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行为(社会保险或强制保险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实际上是双务的要式合同行为。但纵观保险产生的基础、经济和法律属性、适用原则和存续的有效条件等诸多方面,它却又属于一种特别的格式合同。因而有必要比较分析保险行为的法律特征及其与一般合同行为的异同。一、保险行为的实质是经济补偿,而经济合同是等价交换就立法依据而言,各国保险法无不遵循传统民法尤其是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原则,并与合同法一起体现为民法的同一渊源。但商品经济发展史证明,保险法在某些理论和原则方面,
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6期20-22,共3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