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腐败现象,近年来十分猖獗,已经严重地侵蚀了党的肌体,损害了党的威信,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忧虑与不满。如何严厉惩治这些犯罪分子,铲除腐败,是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的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1989年7月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的建议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发出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知》,从而把惩治腐败的斗争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但是,在惩治腐败的斗争中能否正确适用刑法武器关系极为重大。本文就此问题略陈管见。
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6期36-38,共3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