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一直主张对精神损害不能用物质手段来补偿。其理由是物质赔偿属于资产阶级的法律观念,是金钱万能、人格商品化的表现,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格格不入。因此,过去一旦发生精神损害,不主张采用经济补偿,而只采用精神上消除损害的方法,即防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当然这些方法是必要的、对消除精神损害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仅仅采用这些方法并不能完全消除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特别是对那些严重侵害他人人格权而尚未构成犯罪的精神损害,仅用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是难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的,对侵权行为人也不能起到应有的教育作用。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89年第3期27-32,共6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