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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免予起诉制度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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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项制度和规定的兴与废,不仅要考虑它是否符合当时的历史形势,还要考虑它是否适应社会和斗争的需要;同时,更要衡量其社会效果和实施中的利与弊。适应历史形势,符合社会和斗争需要,社会效果好和实施中利大于弊,就立就兴;否则,就废就改。我国刑事诉讼中免予起诉制度或规定,亦应如此。现就此一问题,发表一点粗浅看法,以求教于大家。
作者 张明龙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89年第1期111-114,110,共5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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