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项制度和规定的兴与废,不仅要考虑它是否符合当时的历史形势,还要考虑它是否适应社会和斗争的需要;同时,更要衡量其社会效果和实施中的利与弊。适应历史形势,符合社会和斗争需要,社会效果好和实施中利大于弊,就立就兴;否则,就废就改。我国刑事诉讼中免予起诉制度或规定,亦应如此。现就此一问题,发表一点粗浅看法,以求教于大家。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89年第1期111-114,110,共5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