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是为人制定的,是给人们确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的。1988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水法》,规定人该怎样管水、用水,以及怎样防治洪、涝等水灾、水害。同样,《草原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规定了人应该怎样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草原、森林和矿产资源。其它各种法律莫不如此。过去有过一段时间,人们喜欢说“高山低头,河水让路”一类的话,但那毕竟只是形象化的语言,而且终归只有人才能叫“高山低头,河水让路”。由此更可看出,法律是为人制定的。一个国家的法律,对该国全体公民普遍有效。有些法律。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89年第1期40-44,共5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