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8年4月27日,江西省物价局以(89)赣价工字第65号文件,发出《关于食糖价格的补充通知》,对江西省物价局今年2月16月发出的《关于严格控制食糖价格的通知》中的有关问题作了如下补充:一、行业用糖销售价格原则上按国家物价局规定的最高限价执行。经营企业确有困难的可按合理流向,规定环节(同一城市市区内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加合理实际运杂费和规定的差率,每吨糖销售价控制在3000元以内,由企业定价,突破3000元的报同级物价局审批。二、定量食糖价格必须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并如数供应到城乡居民和农户手中,不准层层扣克。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出处
《价格月刊》
北大核心
1989年第6期61-61,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