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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权”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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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专利法是用“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提法,确认“先用权”的存在。根据中国专利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本文对与“先用权”有关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先用权”
作者 迟少杰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1989年第2期6-9,共4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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