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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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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与国家档案局1987年联合发布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城市建设档案的范围、城建档案工作的内容以及城建档案馆的性质等作了一些规定,意欲将全国城建档案工作引入正常发展的轨道。但是,我反复学习《规定》后,感到有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特提出来就教于档案界同仁。 一、城建档案与竣工档案的关系 《规定》第三章第七条提出:“向所在市的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城建档案”,什么是城建档案呢?第一章第二条讲得很清楚,在这里不再重复。我们认为:城建档案是在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总和。也就是说,所有在城市建设工程中形成的可行性研究材料、基础性材料,以及设计、施工、竣工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按《规定》要求,都要进馆。但实际上根本不是这么一回事。城建档案馆为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供服务的主要是竣工档案,即各个工程、项目的最后成果。
作者 秦建平
出处 《档案学通讯》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3期49-35,共2页 Archives Science Bulle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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