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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O与TANG商标是否近似—TANGO商标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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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注册申请人,英国布里特维克·克罗纳有限公司于1988年3月4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商标代理部代理,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交申请。在中国《商品分类表》第37类非酒精饮料及制造这些饮料的制剂,果汁商品上申请注册TANGO文字商标(见图1)。商标局经审查引证美国通用食品公司已被核准注册的第37类速溶饮料粉商品上的TANG商标(见图2)。
作者 董葆霖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1989年第3期30-30,共1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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