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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都应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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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工业产权》1988年第4期“无效案件审理中专利权人期满不答复的法律后果”一文谈到对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的规定有如下两种不同的理解:1.如果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期满不答复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将不再进行审理,即不再审查申请人提出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或该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性,而径行宣布该专利权无效。2.如果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期满不答复的,按法律规定。
作者 孙家丰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1989年第3期42-,41,共2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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