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十六、研究所有权根据与上级机关商定的指标,确定从事依靠非中央控制的资金(苏联国家银行贷款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来源)而进行的基建与装配工作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基金。第五章研究所的管理三十七、对研究所的管理,应在劳动者广泛参加管理下,在所长一长制的基础上实行。对研究所的管理,通过如下途径实现:发展广泛的公开性,批评与自我批评,尊重群众意见及保证科学创造的有利条件,实行不同科学思想与成果间的争论与竞争。根据苏联关于劳动集体及提高它们在管理企业、机构、组织中的作用的法律。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89年第4期77-80,共4页
Global Law Review